为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序、有效进行,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,特制定本制度:
一、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、年级管理小组成员,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,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。
二、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、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校内公布资助认定情况,公示内容包括上级资助相关政策文件、资助条件、操作程序、评选结果及举报受理方式。
三、各学校必须将认定出的资助对象在公示栏等醒目地方公示一周以上,一周内如师生、家长及其他人有异议,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。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如情况属实,应做出调整;一周后无异议,方可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四、徐州市学生资助中心对我校上报的的资助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后,也要在醒目地方公示,设公示举报电话,设立接待办公室。公示五日内无异议后,方可向上级部门报送需受助的学生信息。
五、对在操作过程中违规的责任人,根据有关政策、规定、制度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;对不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,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被资助资格,对弄虚作假的资助对象取消其资助资格,并进行批评教育。
徐州五中
、 2014年9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