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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五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2014年08月24日 00:08  点击:[]

徐州五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徐州五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(试行)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对于违纪的学生,应遵循耐心教育为主,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,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,必要时,可视情节适当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三条  对于违纪学生,可视违纪的情节、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(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)等处分;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,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章  违纪行为和处罚

第四条  对旷课学生的处分

1.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节(按每天7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      

2.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8节(按每天7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  3.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节(按每天7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
   4.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节(按每天7节课计算)以上的,经动员教育不返校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   5.上课无故迟到3次或早退2次按旷课l节计算。无故不参加学校、班级集体活动、社会实践、劳技课、实验课、体育课、自习课、课间操和眼保健操的,一律按旷课计算。

第五条  对上课违纪学生的处分

上课讲小话、打瞌睡、做小动作、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,影响他人学习及班级、年级正常教育秩序的违纪行为,一学期累计达5次的,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故意扰乱课堂秩序、威胁、谩骂老师或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 对拒交、不按时完成作业学生的处分

拒交作业,不按时完成作业,不及时更正作业,抄袭作业及其他相关违纪行为,一学期累计达l0次的,给予警告处分,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
第七条  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

1.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科试卷作零分处理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:

①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、手势的;

②夹带资料、纸条或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文字、公式的;

③接、传答案,协助他人作弊的;④交换答案的;⑤抄袭他人答案的;

⑥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;⑦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舞弊的。

2.对于无视考试纪律,屡教不改,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,或偷窃试卷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学生,视其违纪舞弊情节,给予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,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第八条  对偷窃、勒索钱物,拉帮结派学生的处分

1.对于有偷窃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好坏,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偷窃财物数额较大,性质恶劣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2.对有敲诈、勒索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影响特别坏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.对于多次偷窃,屡教不改的,以及指引校外人员进校作案的,从重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、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4.凡有偷窃、勒索钱物行为的,除给予以上相应处分外,均应退还全部钱物。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5.对参与、勾结校内、校外人员建立团伙、帮派,进行不良活动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影响特别坏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 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

1.侮辱别人人格、叫绰号、无故殴打他人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

2.因小事引起吵架以至动手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。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3.故意挑起事端,引起打架斗殴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4.以劝架为由,偏袒一方,使事态扩大,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
5.策划挑动他人打架,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凡指引校外人员进校闹事的,或在校外衅事打架的,给予从重处分。

6.争吵中亮出凶器,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,给予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因使用凶器造成恶果的从重处分。

7.无故殴打同学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。

8.凡因打架或无故殴打同学致人伤残者,除给予相应处分外,应负责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,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条  对赌博、抽烟、酗酒学生的处分

1.参与赌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组织他人赌博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2.经查实,在校内、校外抽烟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。长期抽烟的,给予记过处分,不但自己抽烟,还引诱其他同学抽烟,或者提供香烟给同学的,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3.喝酒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第十一条  对故意破坏公物、污损校园环境学生的处分  

1.故意破坏公物的,除按有关管理规定加倍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2.故意在教室、走廊等处墙壁上留下鞋迹、球印或以墨水、颜料、粉笔及其他物品有意污损校园环境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,并负责赔偿和恢复责任。

3.故意在校园、教室内外乱扔乱丢废弃物(各种食品和饮料包装袋、包装纸、饮料罐、果皮、果壳及其它纸屑杂物)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。

4.在教室、走廊过道及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、槟榔渣及其它垃圾,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  

第十二条  对违法违纪进入营业性“三室两厅一吧”等场所的学生的处分

违反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有关要求,进入营业性“三室两厅一吧” (三室是指:桌球室,电子游戏室,录像室 两厅指:歌舞厅,卡拉ok 厅 一吧指:网吧)、桑拿按摩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。

第十三条  对不服从学生干部、老师管理、教育,谩骂、阻挠学生干部执勤,甚至动手殴打学生干部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的加重处分。

第十四条  对违纪寄宿生的处分

1.不按时起床、出操、午休、就寝的,一学期累计达5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
2.午休和晚就寝铃响后,讲小话及从事其他活动的,一学期累计达5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
3.在学校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,生火、使用应急灯、充电器等电器,私接电源插头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(本条例适用全体学生)。

4.未履行请假手续,私自回家或外宿,就寝后私自外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
5.未经批准,擅自接受非寄宿生(包括亲戚、朋友)在校留宿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如因私自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寝室,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6.不参加寝室值日、内务、卫生及大扫除工作的,一学期累计达5次,给予警告处分。屡教不改的处分升级。

7.往楼下、楼道或寝室地面到水、乱扔果皮纸屑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,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第十五条  爬墙、坐摩的、私自下河游泳、不讲诚信、不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及其他各种违纪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 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他人和集体经济损失的,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,还要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。

第十七条  对各种违纪行为,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或有关部门报告之责任。若故意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,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
第三章  处罚程序

第十八条  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年级组和德育处进行处罚,并由德育处备案。需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,由德育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条  所有处分由所在班级、年级或德育处整理材料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,学生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听证、讨论,确定处分级别,报德育处或学校批准。其中,警告处分由年级组长批准,记过、记大过处分由德育处主任批准,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讨论决定。

第四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  凡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,按处分等级高的一项加一等给予处分。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,加一等给予处分。第二十二条受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(时间一般为半年)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,能深刻认识错误,确有进步的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、年级组长签署意见,德育处审批后撤销其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 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。撤销处分后,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。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,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。

第二十四条  处分决定除在全校公告外,所在年级和班级也应予以通报,并及时通知其家长。

第二十五条  受校纪处分的,学年操行等级不得评优;在处分撤销前,不得评优,不得入团、入党;担任班委以上或已被评为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’’的,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,应撤销其职务和称号;受校纪处分,未撤销者,高三毕业时不得享受保送和推荐待遇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未尽事宜,由德育处上报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条例从2014年8月15日起开始试行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条例由德育处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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